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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3年)1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215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富德生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条款、费率。一是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黑龙江分公司将承保方式为个人的保险产品用于开展团体保险业务,共涉及业务35笔、保费29.92万元。二是2019年10月,黑龙江分公司承保1笔超省级分公司核保权限的团险业务,未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且该笔业务使用条款与报备监管部门条款不符。

二、未如实记录保单生效日期。黑龙江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违规承保的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存在未如实记录保单生效日期的问题。

三、内控制度不健全。黑龙江银保监局经检查后认定,2021年以来黑龙江分公司存在可回溯管理制度、客户回访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银保监局对黑龙江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时任黑龙江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兼团险部负责人李凯辉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上述未如实记录保单生效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银保监局对黑龙江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时任黑龙江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兼团险部负责人李凯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银保监局对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黑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合计罚款31万元;对时任黑龙江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兼团险部负责人李凯辉警告并合计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