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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权】如实告知是正途,公平交易享平等

发布日期:2024-07-03 文章类型:原创

一、案例简介

2016年7月1日,富德生命人寿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分公司”)客户李某为自己投保某两全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补贴保险,其中重疾保额3万元,交费年限10年。2018年9月14日,为增加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李某继续在甘肃分公司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交费年限15年。在投保确认书的可保资料告知中,告知保险公司自己2017年因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已痊愈。甘肃分公司在审核客户投保申请时,发现客户有既往理赔记录,事故原因为头部外伤及阵发性房颤住院治疗。根据理赔史和如实告知情况,保险公司对客户发送了健康照会和体检照会请求。根据客户体检结果“转氨酶和血脂异常“与相关情况结合,甘肃分公司核保后对其作了加费承保处理,每期加收保费305元,共15期。李某同意该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保险合同顺利承保并生效。

一个家庭,最不幸的是遭遇重疾,但幸好能够未雨绸缪,在不幸来临时减轻一些经济负担。2023年6月17日李某因胃恶性肿瘤入院治疗。2023年8月22日,李某向甘肃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甘肃分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本次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针对两份保单做出如下理赔决定:

根据某两全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补贴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退还多收取的保费861元,给付住院补贴960元,合计31821元。主险两全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因投保人非李某本人,主险保费无法豁免。附加重疾保险根据条款约定给付后合同终止。附加住院补贴保险自生效之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险合同期满日2025年06月30日后,不再续保该保险合同。

根据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元,合同继续有效,并自2023年09月29日起豁免后续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本次理赔申请,甘肃分公司共给付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81821元。在这之后,甘肃分公司仍多次承担客户李某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进行理赔给付。针对继续有效的合同,甘肃分公司将继续根据条款约定,承担后续保险责任。

二、案例评析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这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标志。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交易权正是《民法典》中公平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明确提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且也从经营者的义务角度,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共同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理计价进行公平交易,并最终获得质量保证的服务。涉案人李某,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健康状况,确保合同真实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客户告知情况合理定价,自愿、平等、公正达成交易。理赔事故发生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三、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对保险公司而言,消费者通过交易得到的是保险期间的一系列保险服务,这就意味着公平交易权会贯穿保单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全流程,经营者在各服务环节对消费者不得施加交易之外的其他附加条件,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而应在能力范围之内,协助客户在合同约定内,最大程度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受侵害,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提升公司服务品牌。

(二)消费者

公平交易原则对保险消费者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保险消费者的要求主要集中于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切记存在侥幸心理,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至于后期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引起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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