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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创新宣传多形式,保险知识记心中

发布日期:2024-10-25 文章类型:原创

一、案例简介

Z女士2022年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对保险产品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后来,她通过参加富德生命人寿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分公司”)组织的2022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对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并在2023年1月-6月间连续为自己投保了包括某终身寿险在内的5份保单。2024年3月15日当天,宁夏分公司西夏支公司业务员W女士还特邀她参加了现场的教育宣传活动。Z女士表示:“非常感谢公司的邀请,我本人非常乐意参加此类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活动中不但能够学习到保险相关知识,还能提升我们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认知水平。后面我会邀请更多的朋友参加活动,为保险知识的宣传贡献我们微薄的力量。

二、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在保险产品售前及售后阶段,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教育权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也做出了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本案例中,Z女士最终选择购买宁夏分公司的保险产品,与宁夏分公司长期关注消费者对金融知识学习的需求有较大关系。宁夏分公司通过不断丰富、创新宣传形式与方法,努力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维度了解保险知识的便捷学习途径,切实培养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增强防范金融领域诈骗活动的自我保护能力,最终实现保险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三、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中为消费者搭建保险知识学习平台,方便消费者建立健全保险知识自主学习体系,通过多形式、多频次、多范围的教育宣传活动,全面保障并实现保险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二)消费者

保险消费者应当充分有效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学习资源,持续掌握相关金融产品及服务知识,在学习中努力提升金融素养,以确保自身受教育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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